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思想误区与进路(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由此可见,无论是近代法学教育还是现代法学教育,国外法学教育都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 (二)国外职教师资培养的特点。 1.严格的准入资格。 (1)英国。
由此可见,无论是近代法学教育还是现代法学教育,国外法学教育都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
(二)国外职教师资培养的特点。
1.严格的准入资格。
(1)英国。英国通过制定教师专业标准,明确了教师发展与培养的方向,形成了职前培养、入职辅导和职后培训三阶段在内的职教培养体系。职前培养即是作为教师的入职资格。申请者需要在获得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后拿到教师资格证,参与职校教学实践,并通过一线岗位实践获得岗位经验后才能取得合格教师资格,具备入职条件。
(2)美国。美国通过一系列法案对职教教师的入职标准与在职标准进行严格规定。职教师资从经过大学教育或具备实践经验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开选聘而来。州政府和教师专业组织发放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有效期,通常4~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认证。美国具有系统的职教师资评价体系,管理人员、学术同行、校内外专家学者、学生以及教师本人作为评价主体,教学、科研、公共服务通常被作为评价的一级指标。
(3)德国。1973年以前,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并不统一,但普遍存在课程实践性不足,教育学与专业学科关联性不强的问题。1973年,德国教育和文化事务部部长联席会议统一了全国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及考核框架,此后校教师资格获得周期及职教师资课程设置教师资格获得周期实现统一。职教师范生的课程由专业技术、通识课、教育学三部分构成,课时比例为2∶1∶1,他们在经过4~5年的职教师资学习、两年的预备见习期、两次国家考试后才能获得职业教育师资资格。
(4)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职教师资的准入要求严格:一是需要三到五年的行业工作经历;二是获得专业资格证书;三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即便是博士学历也要达到规定的能力要求。而且,澳大利亚2005年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教育资格进行了一体化的设计,使各个体系间的转化衔接成为可能。
2.注重职后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英国对新手职教师资会进行入职辅导,辅导教师教学经验丰富,以便提高其教学能力。辅导结束后会进行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聘用。在职培训包括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教学能力培训一般通过到指定学校任教提高教学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培训一般通过具有丰富企业经验的指导教师培训辅导。
现在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对教师培养的重要性,改变教师发展的自发状态,积极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如英国通过建立包括大学教师发展委员会、大学教师发展中心、院系级教师发展团体和教师个体在内教师发展体系,为教师提供量身定制的计划和课程。澳大利亚也非常重视职业师资在职发展,并根据老师是处于毕业阶段、胜任阶段、成熟阶段、领导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
3.专兼职教师的良好配合。美国的职教师资队伍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专职教师保障了教育的水准,兼职教师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和低成本。澳大利亚也注意发挥兼职教师对职业教育的作用。兼职教师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但仍需通过师范教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才可任教。这些兼职教师不仅传授学生实践技能,而且还对专职教师进行培训,为学校带来新鲜的行业资讯。
三、我国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进路
(一)严格规定入职条件。我国对职教师资的入职条件没有具体规定,由学校自由控制。但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对入职教师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甚至要求博士学历,但入职教师的实践经历较为缺乏。我国应对职教师资的入职条件进行规定,在学历、实践经验方面有所要求。就法律职教师资而言,具有法院、检察院、律所等职业经历为宜。
(二)建立相关机构,辅助教师终身发展。我国教师入职前需参加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但入职后,职业规划和发展常在自发状态下进行。国家应出台相关制度,鼓励学校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岗位的教师进行对应职业培训和指导,形成教师终身学习的培养机制。对于法律职教师资而言,法学院应与法院、检察院、律所、其他高校建立联系,形成长效机制,为教师提供对外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三)规范兼职教师条件,合理搭配师资队伍。高校聘用兼职教师已成常态,但聘用较为随意,致使兼职教师水平良莠不齐。同时,兼职教师在教学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这和学校对兼职教师的作用定位不清有关。因此,高校应建立完善的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对兼职教师的功能、上课方式、专兼教师比例进行规定。就法律职业教育而言,兼职教师应弥补日常教育实践经验不足的缺憾,为学生及专业教师带来更多的行业信息,促进教学与教师共同发展。
文章来源:《机械职业教育》 网址: http://www.jxzyjyzz.cn/qikandaodu/2020/0907/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