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思想误区与进路(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刘臣富,杜海兴,王永生,李晓霖.英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与途径[J].教育现代化,2018,5 [2]左芊.美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特色、经验及其借鉴[J].职教论坛
[1]刘臣富,杜海兴,王永生,李晓霖.英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与途径[J].教育现代化,2018,5
[2]左芊.美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特色、经验及其借鉴[J].职教论坛,2019,8
[3]陈曦萌.德国职教师资培养的“博洛尼亚进程”变革[J].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7,6
[4]任聪敏,马建.澳洲职教师资培养体系及启示[J].江苏教育,2015,10
[5]张欣.律师公会与英国法律从业者的培养[D].天津师范大学,2017
[6]常立琴.新课程背景下初中英语语法教学分析[J].中学生英语,2018,11
[7]李凤.初中英语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学生英语,2018,11
以“法律师资”、“法学师资”或以“法律职教师资”为篇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期刊检索,搜索的相关文章最高数量不超过30篇,而以“职教师资”为篇名检索词进行检索,搜集到的期刊文章将近一千篇,说明教育界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关注度不高。通过对高校教师,包括法律专业教师、教育专业教师及其他专业教师进行访谈,发现教育实践中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存在一定的思想误区,而这些思想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研究。一、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思想误区(一)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概念的理解误区。职教师资概念通常被理解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对。与普通教育传授基础科学知识不同,职业教育以传授劳动知识技能为内容,以就业为目标。我国的职业教育主要由职业院校完成,因此职教师资也被狭义地理解为是对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我国有8所本科层次的技术师范学院,以培养中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己任。但法律专业具有特质性,具有一定精英教育的性质,从事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是本科,因此,中职学校没有法律专业,高职院校减少法律专业设置,以培养职教师资为己任的技术师范学院似乎没有培养法律职教师资的必要;而对于师资标准较高的司法警察职业学院的师资,技术师范学院又因缺乏专业培养能力而不具有培养的可能,因此,在技术师范学院研究法律职教师资的培养似乎没有必要,而这正是由于概念导致的认识误区。在就业率不断被重视下,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不得不考虑就业需求、注重职业技能培养,这也是职业教育。因此,对法律职教师资的概念应做广义理解,不能仅限于职业院校教师,可以包括普通高校法律教师,而且作为培养职业教育师资的技术师范学院也有义务研究法律职教师资的培养问题。(二)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学科限制认识误区。从职教师资培育的先导国家德国来看,其职教师资培养源于对工业领域的职教师资培训,后来才出现了针对商业领域的职教师资培训;从职业学科而言,师资培养主要集中在金属加工技术、身体护理、经济管理等操作性较强的领域,鲜有涉及人文社会类学科。因此,将法律这样的社会学科置于职业教育的范畴似乎并不被接受,培养法律职教师资的提法也受到质疑。但是,像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同样具有职业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对从事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师同样具有培养研究的必要。(三)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层次认识误区。我国教育系统重普通教育、轻职业教育的思想由来已久。而大众认知也经常将职业教育与蓝领工人、低端人才的培养联系在一起。法律职业由于被归于高端职业,在教育层次上,法律职业教育也便被排除在职业教育之外,法律职教师资的系统培养因而更缺少了关注。二、国外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经验窥探(一)国外法律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的传统。1.英国判例法系。英国是判例法系的发源地。早在15世纪,英国法律教育就形成了律师公会学习普通法、传授职业技巧,剑桥、牛津教授理论法学的法律教育分野格局。律师公会采用学徒制教育模式,由被授予律师资格长达14~15年的外席律师诵读案例、讲解法令者,通过执业经验的传授,实现对公会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成为培养法律从业者的主要场所。20世纪初,法律教育中律师公会与大学这两种分离的力量开始走向分工与合作。大学承担法律基础教育,教育理念是通才教育,虽有职业体验课程,但法理学等基础课程理论性明显。法律职业组织则承担职业训练功能。两种教育模式相互补充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主调。2.美国法学教育。独立战争后,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传统及师徒制的法律教育模式。但由于美国大学普遍实行通才式的贵族教育,传授经验式法律技艺的师徒教育模式既不全面也不系统,无法被美国大学所接受。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改革提高了法学院招生的标准,申请者需获得学士学位,改革了课程体系和考试制度,将兼职教师制度转为专职教师,法律教育被大学所接受。此后,法律在美国不再是一门手艺,而是了可以运用原理推导的科学。在实用主义的影响下,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为目标,培养了大量律师,成为各界精英。3.德国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代表德国的法学教育采用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学生在大学中进行七个学期的学术学习后,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没通过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未通过即丧失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两年的预备培训,到法院、律所等各强制培训机构至少待3个月,再到立法机构、公证处等选修机构待4~6个月,方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考试的人才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由此可见,无论是近代法学教育还是现代法学教育,国外法学教育都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二)国外职教师资培养的特点。1.严格的准入资格。(1)英国。英国通过制定教师专业标准,明确了教师发展与培养的方向,形成了职前培养、入职辅导和职后培训三阶段在内的职教培养体系。职前培养即是作为教师的入职资格。申请者需要在获得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后拿到教师资格证,参与职校教学实践,并通过一线岗位实践获得岗位经验后才能取得合格教师资格,具备入职条件。(2)美国。美国通过一系列法案对职教教师的入职标准与在职标准进行严格规定。职教师资从经过大学教育或具备实践经验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开选聘而来。州政府和教师专业组织发放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有效期,通常4~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认证。美国具有系统的职教师资评价体系,管理人员、学术同行、校内外专家学者、学生以及教师本人作为评价主体,教学、科研、公共服务通常被作为评价的一级指标。(3)德国。1973年以前,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并不统一,但普遍存在课程实践性不足,教育学与专业学科关联性不强的问题。1973年,德国教育和文化事务部部长联席会议统一了全国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及考核框架,此后校教师资格获得周期及职教师资课程设置教师资格获得周期实现统一。职教师范生的课程由专业技术、通识课、教育学三部分构成,课时比例为2∶1∶1,他们在经过4~5年的职教师资学习、两年的预备见习期、两次国家考试后才能获得职业教育师资资格。(4)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职教师资的准入要求严格:一是需要三到五年的行业工作经历;二是获得专业资格证书;三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即便是博士学历也要达到规定的能力要求。而且,澳大利亚2005年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教育资格进行了一体化的设计,使各个体系间的转化衔接成为可能。2.注重职后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英国对新手职教师资会进行入职辅导,辅导教师教学经验丰富,以便提高其教学能力。辅导结束后会进行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聘用。在职培训包括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教学能力培训一般通过到指定学校任教提高教学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培训一般通过具有丰富企业经验的指导教师培训辅导。现在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对教师培养的重要性,改变教师发展的自发状态,积极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如英国通过建立包括大学教师发展委员会、大学教师发展中心、院系级教师发展团体和教师个体在内教师发展体系,为教师提供量身定制的计划和课程。澳大利亚也非常重视职业师资在职发展,并根据老师是处于毕业阶段、胜任阶段、成熟阶段、领导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3.专兼职教师的良好配合。美国的职教师资队伍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专职教师保障了教育的水准,兼职教师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和低成本。澳大利亚也注意发挥兼职教师对职业教育的作用。兼职教师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但仍需通过师范教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才可任教。这些兼职教师不仅传授学生实践技能,而且还对专职教师进行培训,为学校带来新鲜的行业资讯。三、我国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进路(一)严格规定入职条件。我国对职教师资的入职条件没有具体规定,由学校自由控制。但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对入职教师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甚至要求博士学历,但入职教师的实践经历较为缺乏。我国应对职教师资的入职条件进行规定,在学历、实践经验方面有所要求。就法律职教师资而言,具有法院、检察院、律所等职业经历为宜。(二)建立相关机构,辅助教师终身发展。我国教师入职前需参加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但入职后,职业规划和发展常在自发状态下进行。国家应出台相关制度,鼓励学校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岗位的教师进行对应职业培训和指导,形成教师终身学习的培养机制。对于法律职教师资而言,法学院应与法院、检察院、律所、其他高校建立联系,形成长效机制,为教师提供对外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三)规范兼职教师条件,合理搭配师资队伍。高校聘用兼职教师已成常态,但聘用较为随意,致使兼职教师水平良莠不齐。同时,兼职教师在教学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这和学校对兼职教师的作用定位不清有关。因此,高校应建立完善的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对兼职教师的功能、上课方式、专兼教师比例进行规定。就法律职业教育而言,兼职教师应弥补日常教育实践经验不足的缺憾,为学生及专业教师带来更多的行业信息,促进教学与教师共同发展。【参考文献】[1]刘臣富,杜海兴,王永生,李晓霖.英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与途径[J].教育现代化,2018,5[2]左芊.美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特色、经验及其借鉴[J].职教论坛,2019,8[3]陈曦萌.德国职教师资培养的“博洛尼亚进程”变革[J].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7,6[4]任聪敏,马建.澳洲职教师资培养体系及启示[J].江苏教育,2015,10[5]张欣.律师公会与英国法律从业者的培养[D].天津师范大学,2017[6]常立琴.新课程背景下初中英语语法教学分析[J].中学生英语,2018,11[7]李凤.初中英语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学生英语,2018,11
文章来源:《机械职业教育》 网址: http://www.jxzyjyzz.cn/qikandaodu/2020/0907/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