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中学徒的法律地位研究<sup(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现代学徒制学徒应为企业完全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观点及评析 1.学徒具备完全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观点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因在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
(二)现代学徒制学徒应为企业完全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观点及评析
1.学徒具备完全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观点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因在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签订了“两个合同”,已经建构起了学生与企业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已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且其自身亦符合成为劳动者的资格条件,因此学徒具备了企业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3]。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在校学生的学徒已具备完全劳动者的资格条件,能够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两个合同”的签订,已经在学徒与企业间建构起劳动法律关系,作为企业的员工,学徒已经具备了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2.观点评析
我国公民“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已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也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就可以成为劳动者。目前的现代学徒制,作为学徒的职业院校学生确已符合能够成为劳动者的资格条件,可以享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这只是赋予了公民能够成为劳动者的资格条件,学徒并不必然就因此成为劳动者并具备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首先,学徒若要享有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需作为劳动者与企业构成实际用工,与企业间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并且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学徒,在企业里的主要任务即是实践教学与专业技能训练,并未建立实际用工关系,签订学生、学校、企业三方协议作为约束性文件,并非签订劳动合同,即便签订了“学校与企业、学生与企业两个合同”,也与劳动合同有显著区别。其次,从企业利益的角度考量,若企业承认并给予学徒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与学徒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依照正式员工的标准给予学徒福利待遇。在较长时间内学徒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企业要依照正式员工的标准兑现学徒的所有福利待遇,对企业来说显失公平。如果企业仅承认学徒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允许学徒以企业员工的身份在企业中进行技能训练甚至参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陡增。综上,如若明确学徒企业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在对学徒权益保护的同时,势必会对企业的权益造成侵害,有违公平性原则,直接后果即是制约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动力。
(三)学徒具备特殊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观点及评析
1.学徒具备特殊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观点
前两种观点均有其先天不足,仅认可其中任意一种观点均有可能会对学徒或企业造成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双方利益的平衡,提出了折中的观点,即“学徒具备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学徒与企业间的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既有教育管理关系,又有事实劳动关系,基于此,可将学徒认定为企业的准劳动者或特殊劳动者,具有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4]主要理由是:学徒已具备成为劳动者的可能性,且根据《试点意见》的要求,学徒与试点企业间存在劳动从属关系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与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尚未形成有效衔接,将学徒认定为准劳动者是一种在现行制度下保护学徒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兼顾了试点企业的利益,有利于提升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
2.观点评析
此观点提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现代学徒制学徒仅为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法律地位”与“现代学徒制学徒具备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两种观点的不足,兼顾学徒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制度的公平性,但也有其不足。首先,学徒确实已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条件,将其认定为特殊劳动者较为合理。教育部《试点意见》明确提出“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的要求,依照“工学交替”教学安排,学徒有超过一半的时间在企业,依照企业员工的标准接受企业管理、受规章制度约束,已符合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判断劳动者身份的核心标准即为劳动者提供了“从属性劳动”,此为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5]具备了企业从属性劳动的特征的学徒,即可认定为企业的劳动者,学徒的技能水平并不能作为判断其是否为劳动者的标准。但由于现代学徒制在实施过程中与现行制度体系缺乏有效的衔接,将学徒作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完全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会对企业的权益造成侵害,所以将学徒认定为企业的准劳动者或特殊劳动者,享受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应为实施现代学徒制之本意。其次,如因学徒在企业中进行实践学习与技能训练,即认为学徒与企业间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将对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自建立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倘若超过一年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支付二倍工资外,同时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的解除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企业的劳动法律风险增加,直接制约着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因此,从公平性原则视角考量学徒与企业的权益,将学徒认定为企业的特殊劳动者、享有特殊劳动者法律地位应是现代学徒制之本意,但不可将双方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以免导致企业背负较大的劳动法律风险,至于学徒与企业间的关系还需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作进一步的界定。
文章来源:《机械职业教育》 网址: http://www.jxzyjyzz.cn/qikandaodu/2020/0907/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