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中学徒的法律地位研究<su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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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摘要】我国的现代学徒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未成熟,相关的制度体系还未形成有效衔接。结合学界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域外学徒制成熟经验,笔者认为,应将
我国的现代学徒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未成熟,相关的制度体系还未形成有效衔接。结合学界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域外学徒制成熟经验,笔者认为,应将现代学徒制学徒视为企业的特殊劳动者,享有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应为特殊劳动法律关系,但不应将学徒完全等同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同时应将学徒权益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在保护学徒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的权益。
首先,我国《宪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劳动法》中也允许企业招录已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成为劳动者,目前试点阶段的现代学徒制学徒,绝大部分已符合基本条件,具备了成为劳动者的资格。“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公告也说明,在校学生能够成为企业的劳动者,并享受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对原劳动部《若干意见》的否定。日本最高法院2005年“关西医科大学欠付实习医生工资案”中亦判定实习医生(即医学院在校学生)在医院的管理下按计划从事医疗活动,为医院提供了劳务活动,实习医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2]这也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判决一致,允许在校学生在一定情况下成为适格的劳动者。
其次,判断劳动者身份的核心标准即为是否提供了“从属性劳动”。根据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的要求,判断劳动者身份的核心标准即为劳动者是否为企业提供了“从属性劳动”,现代学徒制学徒在整个学徒阶段将有超过一半的时间是在企业中进行技能的训练与学习并按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自身须接受试点企业管理、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同时获得合理的工作报酬或津贴(非工资),具有典型的劳动从属性特征,学徒具备了成为企业劳动者的条件,并且已成为了企业的劳动者,这也符合《试点意见》中提出的“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的要求。
最后,学徒具备了成为企业劳动者的资格条件,但由于目前现有的关于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各项制度体系尚未形成有效衔接,为了避免企业面临较高的劳动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学徒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参照德国、英国以及法国关于学徒法律地位界定的经验,应将学徒界定为企业的特殊劳动者,与企业的正式员工有所区别。界定学徒法律地位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推动现代学徒制的长效运行。相对于企业,作为弱势群体的学徒,保护其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过度强调学徒权益的保护,将导致公平利益的失衡,影响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阻碍现代学徒制的施行,制约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损害的还是学徒的权益。“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总立法者旨在追求实现利益平衡。”[8]在界定学徒的法律地位时,要综合衡量学徒与企业双方的权益,不能为了全面保护学徒的权益而影响到企业的权益,要适度考虑企业在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的付出与获益比,提高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提供积极性与源动力。将学徒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企业的特殊劳动者,既保护了学徒与企业双方的权益,也与国外现代学徒制学徒法律地位的界定相一致。
综合考量学徒与企业的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将学徒视为企业的不完全等同于正式员工的特殊劳动者较为符合现代学徒制的初衷。学徒与企业之间是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具有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同时参照国外关于现代学徒制学徒权益保护的规定,将学徒的权益保护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在休息休假、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学徒合理的法律保护,既是对学徒权益的保障,同时兼顾企业的权益,可达到法律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推动职业教育的长效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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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机械职业教育》 网址: http://www.jxzyjyzz.cn/qikandaodu/2020/0907/435.html